(2017)川0115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徐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徐树明,赵延林,付立强,罗小龙,代仕云,李开云,石洪甫,成都市温江区志诚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14号。负责人:罗宁。被执行人:徐树明,男,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赵延林,女,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付立强,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罗小龙,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代仕云,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李开云,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石洪甫,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志诚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红专村12组。组织机构代码:58003815-1。法定代表人:魏元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4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3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15579.94。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715579.94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1715579.94元。二、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4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