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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弥勒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祁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勒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祁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093号原告:弥勒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益华小区86号。法定代表人:徐伟翔,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科,云南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以,云南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祁飞,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弥勒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弥勒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勒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弥勒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已交)。审判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