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文芳与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翟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芳,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翟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231号之一原告:李文芳,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南和县人,现住南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林,男,南和县四通法律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5091204727。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和阳大街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576775474P。负责人:李伟,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410923807。被告:翟现华,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芳与被告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翟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翟现华在建设银行南和县支行存款47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翟现华在建设银行南和县支行银行存款4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诉讼保全申请费2870元由原告李文芳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辉霞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