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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海军、孙胜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军,孙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军,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孙胜波,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与被执行人孙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慕宗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