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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涛与高伟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高伟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526号原告:王涛,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被告:高伟绪,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61号。负责人:冯洪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森,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青岛市。王涛与高伟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王涛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慧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