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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飞飞与被执行人韩金红、崔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飞,韩金红,崔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飞飞,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韩金红,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垣曲县人社局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崔建伟,男,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垣曲县人社局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飞与被执行人韩金红、崔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法、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