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庆华、徐岐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华,徐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39号申请执行人朱庆华,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徐岐峰,男,汉族,住东明县,先羁押于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朱庆华与被执行人徐岐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岐峰赔偿申请执行人朱庆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共计69748.9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铁山审 判 员 王卫军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