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姚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849号原告刘某诉被告姚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宏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