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苗湖大队与陈超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苗湖大队,陈超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858号原告: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苗湖大队,住所地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苗湖大队新村特*号。法定代表人:钱卫国,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李剑,该大队工作人员。被告:陈超军,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原告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苗湖大队诉被告陈超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苗湖大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苗湖大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苗湖大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苗湖大队负担。审 判 长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叶 路人民陪审员 屈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