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诚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诚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497号原告:天津市金诚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693134667),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D11-1座。法定代表人:魏法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未杰,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珍,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60862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五纬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诚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诚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诚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天津市金诚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向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