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宁、陈文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陈文员,张凤玲,张沿沿,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44号申请人:赵宁,女,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陈文员,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凤玲,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沿沿,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健,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赵宁与被申请人陈文员、张凤玲、张沿沿、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的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文员、张凤玲、张沿沿、王健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文员、张凤玲、张沿沿、王健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