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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异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宝龙、李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龙,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1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宝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鲁1302执1079号,即申请执行人李海与被执行人徐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宝龙以本案超标的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徐宝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徐宝龙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徐宝龙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