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异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宝龙、李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龙,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1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宝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鲁1302执1079号,即申请执行人李海与被执行人徐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宝龙以本案超标的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徐宝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徐宝龙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徐宝龙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