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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熊金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152号被执行人:熊金峰,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本院在执行本院与熊金峰财产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3刑初138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金峰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斗门龙山支行62×××73账号上的存款190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振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