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辖初字第6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青云与王顺堂、李元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云,王顺堂,李元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辖初字第6858号原告陈青云,女,汉族,1947年10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顺堂,男,汉族,1946年10月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元贞,女,汉族,1948年12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陈青云与被告王顺堂、李元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被告王顺堂、李元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审查,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本案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王顺堂、李元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顺堂、李元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顺堂、李元贞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敬峰审判员 刘亚平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展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