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灵宝市焦村供销合作社与卯甲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焦村供销合作社,卯甲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130号原告:灵宝市焦村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灵宝市焦村街。法定代表人:樊仁涛系该社主任。被告:卯甲星,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生。地址:河南省灵宝市。确认地址:同原住址。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灵宝市焦村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卯甲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灵宝市焦村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焦村供销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市焦村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灵宝市焦村供销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进占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