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盛大合益担保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盛大合益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前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兆,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盛大合益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号保利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芦怡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嘉峪关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盛大合益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甘肃盛大合益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70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65800元,缴纳执行费66636.2元,合计7932436.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盛大合益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33798.79元,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夫才审判员 吴 军审判员 魏生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