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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守权与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守权,郎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守权,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光明,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守权因与被上诉人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0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上诉人刘守权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告知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刘守权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守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王梓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敖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