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丙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丙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132号原告: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9号。委托代理人:王洋,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丙春,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丙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交纳物业费,故原告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