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安泽县忠山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安泽县忠山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280号之一申请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261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朋,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省安泽县忠山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泽县龙凤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海波,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申请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泽县忠山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3631号之一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中通客车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新字××号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安泽县忠山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波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生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