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485王文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4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文,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丹阳市(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曾因赌博,于2015年12月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1月、5月、6月分别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十五日及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7年4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王文文在丹阳市延陵镇、云阳街道等地,采用推车、螺丝刀卸盖、搭线等手段盗窃作案7起,窃得各种品牌的电动自行车7辆,价值人民币137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15日6时许,被告人王文文至丹阳市延陵镇芳草苑西门芳草足浴店门口,窃得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40元;2、2017年1月15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王文文至丹阳市延陵镇随缘网吧门口,窃得赤兔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90元;3、2017年2月9日凌晨4、5时许,被告人王文文至丹阳市延陵镇随缘网吧门口,窃得金狮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50元;4、2017年3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文文至丹阳市云阳街道麦田KTV门口,窃得赤兔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未能核价);5、2017年3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文文至丹阳市延陵镇随缘网吧门口,窃得新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30元;6、2017年3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文文至丹阳市延陵镇随缘网吧门口,窃得王野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90元;7、2017年3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文文至丹阳市云阳街道麦田KTV门口,窃得金狮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文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已扣押螺丝刀一把、三角形工具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文当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蒋某、胡某、贡某、令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林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案件侦破经过、辨认笔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以及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文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文文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文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王文文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详见清单);被扣押的三角形工具一个、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腊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 桦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附应向被告人王文文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的赃款赃物清单:1、蒋秀英: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40元;2、胡龙:赤兔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90元;3、贡义正:金狮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50元;4、令狐昌霞:赤兔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未能核价);5、邹鑫:新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30元;6、张军杰:王野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90;7、杨浩:金狮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