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89唐军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3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军平,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住扬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军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东伟、被告人唐军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2日12时15分左右,被告人唐军平驾驶苏K×××××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杭集镇伟兴岗北侧机动车道内,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李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2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军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军平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与被害人李某2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军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李某1的证言笔录,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制作、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记录、案发经过,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出具的交通事故检测评估意见书,扬州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测站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死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军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唐军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军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天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慧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