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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严小东、吴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严小东,吴平,严立诚,黄允康,严亚菊,吴东华,严亚英,启东亚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80号瑞富大厦。负责人吴海盛,行长。被执行人严小东,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吴平,女,1967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严立诚,男,199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黄允康,男,196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严亚菊,女,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吴东华,男,196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严亚英,女,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启东亚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69-1号2407室。法定代表人严小东。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严小东、吴平、严立诚、黄允康、严亚菊、吴东华、严亚英、启东亚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崇商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严小东、吴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50万元。被执行人严小东、吴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截至2015年6月23日为人民币361558.1元,2015年6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被执行人启东亚唐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启东亚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严小东、吴平追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以抵押物,坐落于南通市新城小区18幢1304室、南通市新城小区18幢地下车库67室、启东市人民中路669-1号2406室、启东市人民中路669-1号2407室、启东市明珠新村82幢603室、启东市紫薇花苑14幢102室、启东市滨江花苑6幢505室、启东市润福花园30幢703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及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用65621元由八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八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新城小区18幢1304室、南通市新城小区18幢地下车库67室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严小东名下位于启东市人民中路669-1号2406室、启东市人民中路669-1号2407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成交。对于剩余抵押房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自行与被行人协商处理。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2015)崇商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辉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 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