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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8601民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017)湘8601民初6号原告谭文斌诉被告湘潭市救助管理站、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谭文斌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8601民初6号之一反诉原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梅,女,该公司株洲车务段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谭文斌,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跃进,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娟,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文斌诉被告湘潭市救助管理站、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2月10日,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对原告谭文斌提出反诉。2017年6月12日反诉原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撤回反诉。反诉受理费827.48元,减半收取计413.74元,由反诉原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跃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叶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