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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法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巨民与被执行人刘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巨民,刘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法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马巨民,男,1958年9月6日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县。被执行人刘殿,男,1961年9月12日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县。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5)抚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县人民法院(2015)抚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颜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