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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625号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9888548XQ。法定代表人:章航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磊,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法定代表人:李平。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928767.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92876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浩审 判 员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