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卢俊娥与孙长虎、孙晓风等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65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卢俊娥诉被告孙长虎、孙晓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孙晓风系该院在编工作人员,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虽有管辖权,但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其报请指定管辖之理由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为卢俊娥诉被告孙长虎、孙晓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将该案的诉讼材料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