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义与被告关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关秀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120号原告:王义,男。被告:关秀梅,女。原告王义与被告关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义撤诉。本案受理费363元,全额退还。审 判 长 李晓冬审 判 员 姜蓝钰人民陪审员 邹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东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