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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蒋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712号罪犯蒋辉,男,汉族,1990年2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谢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