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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忠里与李乐群、杨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里,李乐群,杨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093号原告:王忠里,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文明,贵州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乐群,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杨波,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宏洲,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合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王忠里诉与李乐群、杨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上午,王忠里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忠里撤诉处理。受理费300元,减半计1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毛  丽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涓涓(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