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汪少波与徐昆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少波,徐昆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381号原告:汪少波男,1974年5月6日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告:徐昆太,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原告汪少波与被告徐昆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汪少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少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少波负担。审判员 高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思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