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302号原告张某,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张某,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呼晓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毅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