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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丽卿与被执行人黄仁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丽卿,黄仁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59号申请执行人连丽卿,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仁美,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丽卿与被执行人黄仁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连丽卿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仁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000元的请求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仁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黄仁美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仁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连丽卿在本院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书上签字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黄仁美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连丽卿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卢  炳  全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