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8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楼贤贤、陈宝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贤贤,陈宝英,张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8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楼贤贤,女,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宝英,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张文斌,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楼贤贤与被执行人陈宝英、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提取了被执行人可得的股息,申请执行人已经得款12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远不足清偿,已查封的房产另设有抵押,无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暂不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