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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俊玲、薛秀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玲,薛秀霞,段联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玲,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薛秀霞,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段联英,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王俊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秀霞、段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即二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50万元结清此案,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彬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