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霞与殷文、徐隽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文,吴霞,徐隽,姜堰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文,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霞,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审被告:徐隽,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审被告:姜堰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殷文,执行董事。上诉人殷文因与被上诉人吴霞、原审被告徐隽、姜堰宾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初7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文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殷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爱宏审判员 钱 晖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