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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5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962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仕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仕艳,宋锡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962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法定代表人贺太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太洪,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执行人王仕艳,女,1986年1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执行人宋锡丽,女,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仕艳、宋锡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仕艳、宋锡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仕艳位于瓮安县瓮水办事处广场社区侯爵豪苑A2栋**有住房一套(权利人:王仕艳、产权证号20140****、建筑面积为81.58平方米)。该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本院查封,现已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才能依法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仕艳的房产并在进行评估、拍卖,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才能依法受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725执9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承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