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时林中与胡桂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林中,胡桂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884号之一原告:时林中,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黎、孙美荣,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胡桂方,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时林中与被告胡桂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时林中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林中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时林中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