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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2441冯信祥与朱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信祥,朱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441号原告:冯信祥,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被告:朱彦,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信祥与被告朱彦、陆正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信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信祥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信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冯信祥已预交),由冯信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翀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