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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红卫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31号之一被执行人:赵红卫,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阳县,文盲,农民,住舞阳县,现在自贡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赵红卫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71执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岩审判员 王化明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