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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振勃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振勃,崔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财保89号申请人:许振勃,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崔庆元,男,1978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徐振勃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庆元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徐振勃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庆元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予以就地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徐振勃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娟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