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执恢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庆辉与被执行人陈炎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辉,陈炎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122执恢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余庆辉,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被执行人:陈炎从,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本院在执行余庆辉与陈炎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炎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炎从在金融机构设有资金账户,本院依法扣划其存款人民币14251.11元付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尚欠本金23191.81元及利息未还、执行费已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旭生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陈妙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焕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