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财保1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传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传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166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李国,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号*单元***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77********。变更保全申请人(××):亓丰华,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号*单元***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79********。被申请人:刘传圣,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李国、亓丰华与被申请人刘传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1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亓丰华鲁B×××××号小客车一辆。××亓丰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供现金25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亓丰华提交给本院的现金25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止。二、解除对××亓丰华鲁B×××××号小客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70元,由刘传圣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亓东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