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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众之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众之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21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黄池中路。法定代表人:魏功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徽众之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市雨山区康泰佳苑6-1807、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00000193958。法定代表人:陈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安徽众之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该局当人社监理(2016)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当人社监理(2016)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缺乏基本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人社监理(2016)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戎先龙审判员  陈险峰审判员  袁忠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露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