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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学明、宋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明,宋金华,苑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明,男,1961年4月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金华,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苑美芹,女,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明与被执行人宋金华、苑美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