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3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山东平安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安丘长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安丘长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民初4507号原告:平安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徐淑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皋,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被告:安丘长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法定代表人:孙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潍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安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数控)与被告安丘长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丘长明电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皋,被告安丘长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数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薛娜偿还张付友人民币32,321元及截止起诉利息1,903元(利息以32,321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薛娜承担。事实与理由:薛娜承接地暖改造工程,多次从张付友处购买保温材料。截止2015年12月2日,薛娜拖欠张付友货款共计人民币32,321元,张付友向薛娜催要多次,薛娜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薛娜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薛娜多次从张付友处购买保温材料,2015年10月19日薛娜向张付友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欠到保温材料31951元薛娜10月19日暂”,2015年12月2日薛娜向张付友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反射膜占子总价370薛娜”。上述欠款本金共计32,321元,薛娜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薛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该行为应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薛娜尚欠张付友货款32,321元,由张付友向本院出具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薛娜未能偿还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致张付友向本院提起诉讼,对此薛娜应承担该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张付友要求薛娜偿还欠款本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张付友要求薛娜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对欠款利息并未作约定,本院酌定由薛娜自张付友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妥。综上所述,因薛娜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薛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付友欠款32,321元;二、由薛娜自2017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欠款本金32,3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张付友支付欠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元,由薛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 然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