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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岳汝东与吉林京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汝东,吉林京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民初5082号原告:王少军,男,1971年1月7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宛宝全、徐锐,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柏顺,男,1984年3月20日生,住宁江区。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汽贸城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街以南吴中豪仕广场A区3幢1401-1403号房负责人:韩程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男,1987年12月15日生,住宁江区文化街4委,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负责人:李高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系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少军与被告孙柏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汽贸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安盟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少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宛宝全、徐锐,被告孙柏顺、被告中航安盟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安保险吉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少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21241.32元、护理费4832.8元、误工费43011.92元、伙食补助费3500元、交通费535元、车辆损失及拆车费3100元、鉴定费2100元、后续治疗费40500元、残疾赔偿金49801.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90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78530.76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已经给付18611.14元,剩余159919.76元被告予以赔偿。2、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中航安盟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2日20时40分,孙柏顺驾驶吉J0Q3**号轿车沿建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富江苑三期门前路段处将王少军的电动车撞坏,至王少军受伤。经事故大队认定:孙柏顺承担全部责任,王少军无责任。王少军受伤后入住松原市中心医院治疗35天,一级护理5天,余二级护理。出院后,医嘱三个月后修复缺失牙齿。孙柏顺的事故车辆在华安保险吉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航安盟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孙柏顺辩称,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中航安盟保险公司辩称,口腔医院的票据不认可,其他证据不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认可。原告诉请是交强险范围内的,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商业险合理的部分,我方予以赔偿。华安保险吉林分公司称辩:我们之间有和解协议书,我们已经赔付完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孙柏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少军没有责任。2.事故车辆在华安保险吉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航安盟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商业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3.王少军受伤后入住松原市中心医院治疗35天,诊断为“前额挫裂伤、#21外伤性缺失、#22外伤性缺失、#23外伤性缺失、#24外伤性缺失、#11外伤性松动III°、#22外伤性松动IIº伴切端缺失、鼻骨骨折、上颌牙槽突骨折伴缺失、左侧面部挫擦伤等”,一级护理5天,二级护理30天,支付住院费18485.51元,门诊费2632.81元,5月27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后考虑修复缺失牙、随诊。4.王少军没有固定工作。5.华安保险吉林分公司已经赔付王少军18611.14元。6.经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少军牙槽骨折伴缺失已构成X(十)级伤残;王少军安装义齿费用为8100元,更换年限为5年。王少军支付鉴定费2100元。7、王维林与李雅珍婚生王少军、王静波、王绍全三名子女,王维林与李雅珍现居住于榆树市恩育乡永利村。8、王少军遵医嘱于2016年12月支付门诊检查费121元。本院认为,华安保险吉林分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王少军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中航安盟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并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孙柏顺予以赔偿。根据住院病历及出院医嘱,王少军的误工期限为125日(住院35日+出院后90日),误工费核人民币15102.5元(120.82元×125日)。王少军请求赔偿误工费43011.92元本院不予支持。王少军请求赔偿的安装义齿费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保护20年即32400元(8100元×4次)。20年后如确需更换安装义齿,王少军可另行主张权利。王少军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1239.32元、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元×35天)、护理费4832.8元(120.82元×5天×2人+120.82元×30天)、安装义齿费32400元(8100元×4次)、伤残赔偿金53607.81元{(24900.86元×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王维林(8783.31元×5年×10%/3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李雅琴(8783.31元×8年×10%/3人)}、交通费535元、误工费15102.5元(120.82元×125天)、精神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及拆车费3100元,合计139317.43元。上述赔款由华安保险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2000元(医疗费、营养费、伙补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剩余赔款17317.43元由中航安盟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因华安保险吉林分公司已赔付给王少军18611.14元,该款应从其承担的赔款中予以扣除。最终,华安保险吉林分公司给付王少军赔款103388.86元。鉴定费2100元由华安保险吉林分公司承担。孙柏顺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王少军赔款103388.86元。二、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汽贸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王少军赔款17317.43元;三、被告孙柏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景    辉人民陪审员 郭伟人民陪审员王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    旭书 记 员 刘    佳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