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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1民初28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殷书伟与被申请人王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书伟,王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1民初283之二号申请人:殷书伟,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汤旺河区。被申请人:王菲,女,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马河区。申请人殷书伟与被申请人王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殷书伟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乌马河区农业银行的小龄青年返款17,002.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王玉泉用其所有的乌马河区工商银行的4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殷书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菲在乌马河区农业银行的小龄青年返款17,002.00元进行冻结,期限为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迟正国审判员  张桂芳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