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11民初28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殷书伟与被申请人王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书伟,王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1民初283之二号申请人:殷书伟,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汤旺河区。被申请人:王菲,女,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马河区。申请人殷书伟与被申请人王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殷书伟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乌马河区农业银行的小龄青年返款17,002.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王玉泉用其所有的乌马河区工商银行的4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殷书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菲在乌马河区农业银行的小龄青年返款17,002.00元进行冻结,期限为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迟正国审判员 张桂芳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