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3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泉州市霞晖制衣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泉州市霞晖制衣织造有限公司,颜贻劝,蔡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3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杏秀路宏利投资有限公司1号楼4间店面。负责人徐挺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泉州市霞晖制衣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惠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贻劝。被执行人颜贻劝,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蔡梅兰,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与泉州市霞晖制衣织造有限公司、颜贻劝、蔡梅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6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并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泉州市霞晖制衣织造有限公司址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埕边自然村156号1#宿舍楼、2#办公楼、3#厂房,本案执行到位15762198元。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滚动查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亚生审判员 陈主忠审判员 施静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