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明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2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彦松。被告人陈明兴,男,1965年6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海南省海口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7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明兴在海口市××区口处,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王定刚贩卖毒品1小包。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陈明兴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5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1部,从王定刚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3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兴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明兴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明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0.35克海洛因予以没收并销毁;毒资人民币150元、贩毒通讯工具NOKIA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魏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明东书 记 员 刘美君速 录 员 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