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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6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周大荣、罗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大荣,罗英,鲁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周大荣,男,汉族,1960年9月22日出生,云南省临翔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申请执行人罗英,女,汉族,1955年8月27日出生,云南省临翔区人,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鲁开成,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耿马自治县。关于周大荣、罗英申请执行鲁开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云09刑终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鲁开成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周大荣、罗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97531.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多方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鲁开成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执3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一惟 关注微信公众号“”